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国有土地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建设的;(二)未按时交纳租金的;(三)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租土地或者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