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