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未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土地出让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