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提前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