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以采取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处置该企业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持有。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