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要求将有偿使用的方式由租赁变更为出让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后,原租赁关系终止。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