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