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八条已废止受让方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受让方需要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