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七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颁发土地使用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