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宗地评估地价事先确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