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三条已废止除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意向用地者只有一人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拟定协议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拟定和审核确定协议出让价格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