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芜湖铁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