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和资料的收购、传承与展示场所的建设和维护、锻制技艺的传习以及制作人员的补助等事项。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