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应当推动芜湖铁画产品各类标准的制定。

鼓励芜湖铁画生产企业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