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窃、损毁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展示的芜湖铁画及相关实物、资料;(二)侵占、破坏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三)危害芜湖铁画保护与传承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