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芜湖铁画样稿版权数据库和芜湖铁画原创作品、首发作品以及各类获奖作品数据库,开放数据库中可以公开的信息,供公众查阅。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库信息采集工作,芜湖铁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和引导芜湖铁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利用数据库信息依法维权或者开展版权交易。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