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三条有效对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参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传承工作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芜湖铁画大师,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依照前款规定获得补助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传授芜湖铁画锻制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三)参加与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有关的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