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被认定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芜湖铁画作品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芜湖铁画优秀作品认定为芜湖铁画珍品,并建立芜湖铁画珍品名录,向社会公布。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征集、收购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资料。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