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建立州、县、乡(镇)三级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的留成部分;

(二)林政管理费;

(三)林区管理建设费;

(四)国有荒山承包费;

(五)上级拨款;

(六)州、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上级国家机关规定征收的有关费用及其他林业费用;

(八)自筹经费。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