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采伐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木材公司、林场可在销区设立木材供应点(门市部),出售木材和木制品。群众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的自产木材,经乡(镇)林业站办理运输证和销售证明后方可出售。工商、林业、税务部门应加强木材市场管理。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