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采伐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森林实行全额管理,限额采伐。采伐限额包括商品木林(竹木)、农民自用材、生活和工副业烧柴。木材实行计划生产。国有林、集体林、农民自留山、轮歇地生产的木材,都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木材生产由上级计划、林业部门下达。县计划、林业部门根据当年的采伐计划,将国有林采伐分解到林场,集体林采伐分解到乡(镇)或集体林场,由乡(镇)分配到村。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