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九条已修改州、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营造样板林,实行集约化经营,为植树造林做出表率。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要建立苗圃基地,做好苗木供应和造林技术指导。苗圃基地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