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八条已修改国营、集体林场按照经营方案,有计划地绿化造林,为群众造林做出示范,采伐迹地要当年更新,成活率和保存率要达到国家标准,不得欠账。机关、学校、厂矿企业驻地和部队营区,由各单位负责绿化造林;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兴办家庭林场。大力营造薪炭林,谁造谁有。要改灶节柴。分级制定薪柴消耗定额,积极提倡以煤、电代柴,推广使用太阳能和沼气,降低薪柴消耗。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