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已修改建立健全州、县、乡(镇)护林防火机构,落实护林防火责任制。每年元月至五月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要实行昼夜值班。林区用火要严格实行报批手续。发生火灾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及时做好火灾案件查处工作。保护林业设施,禁止破坏或擅自移动护林防火设施和林业标志。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