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动物防疫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