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快速扑灭机制,健全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做好防疫物资储备。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