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应当立即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并根据动物疫病种类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