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免疫耳标、强制免疫所需疫(菌)苗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经营的实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