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具体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