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动物、动物产品,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