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出售、运输、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必须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还应当佩戴免疫耳标。出售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必须有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