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免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验讫印章、检疫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