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人工合法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试验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本省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