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牛、羊在屠宰前,应当向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基层动物检疫组织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到现场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