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检疫合格证明应当标注货主、产地、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检疫时间、有效期、动物检疫员姓名等事项。因销售需要将大额检疫合格证明换成小额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持大额的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换签小额检疫合格证明。换签的小额检疫合格证明应当注明原产地、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检疫时间、检疫合格证明号码、换签时间、换签动物检疫员姓名。换签检疫合格证明不得再收取检疫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