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进行肉品分割加工的定点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对检疫合格分割包装出场(厂、点)未经熟制的肉类产品在包装物封口处加贴检疫标志。检疫标志是包装销售的未经熟制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样式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检疫标志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