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