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动物检疫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动物检疫员证书,持证上岗。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动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检疫任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