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条已修改动物检疫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动物检疫员证书,持证上岗。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动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检疫任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