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逐级报告制度。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