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逐级报告制度。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