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已修改保存、使用、引进、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