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将不少于20%的留成水资源费、超基本水价的阶梯水费、累进加价水费和差别加价水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节水宣传;

(二)节水技术研究;

(三)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四)节水奖励;

(五)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六)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

(七)再生水和雨水的蓄集利用设施建设;

(八)供水管网改造;

(九)节水专利技术购买及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