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节水技术进行指导,组织节水技术培训和推广。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节水政策、技术、标准的应用研究,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效果显著的节水专利技术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