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祭祀物品等;(二)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三)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四)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污水;(五)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六)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