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祭祀物品等;

(二)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三)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四)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污水;

(五)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

(六)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