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垃圾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