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垃圾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