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应当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