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堆放物品、改建车位等;
(二)擅自利用灯杆、电力线杆、交通指示牌等城镇道路附属设施设置宣传条幅;
(三)在道路两侧、交通路口发放、放置经营性广告、宣传品;
(四)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
(五)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
(六)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七)其他破坏城镇容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