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园林绿化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人歇脚点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卫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建设方案时,应当一并审查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