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或者利用信息平台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单位和居民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