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显示屏幕等,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